校字【2013】15号
新乡市一中关于进一步
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全体教职员工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洁意识,树立一中人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学教师行为标准》和《师德师风考核细则》从事教育教学行为。
二、严禁教师私自在外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
四、不准在教育教学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教职工不得接受或暗示索要学生、家长和涉及工作关系的人员所赠送的贵重礼品、代金券和现金。
六、教师上课(包括自习)前半天,不得饮酒,行政人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七、工作时间不得串岗、闲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严禁玩电脑游戏、网上炒股、观看电影等活动。
八、不组织、不参与利用公款进行的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九、不组织、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参加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
十、对学校工作或他人的意见可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形式发布有损学校形象和他人声誉的言论。
十一、不准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或其它部门要求协办的工作推诿、拖延、刁难。
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新乡市一中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