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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一中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1-21 03:28:48浏览次数:8751

 

 

 

 

   

校字【201319

 

新乡市第一中学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关系国家前途与命运的大事,是以人为本,具有战略意义的人才工程,是利在当今,功在千秋的崇高事业。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开展,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我校关心下一代的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新的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以离退休老同志和一定数量的在职骨干教师为主组成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学校党委和学校团委、学生处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助手和参谋,负有指导、推动、协调、配合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  关工委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民族优良传统教育下一代青少年;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以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为根本,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具有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方面的优势,是教育培养青少年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学校关工委要根据“因人制宜,用人所长,自愿量力”的原则,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配合学生处、团委贯彻落实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时机对学生进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教育;培养学生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美德;帮助学生树立自主意识、竞争意识、科技意识、创新意识以及相互交流沟通的信息意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与形式:(1)组织离退休同志,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一个问题进行专题讲座;(2)以(青年业余党校)党课和(团校)团课的形式进行教育;(3)邀请身边的先进模范人物及学校有成就的毕业生作报告;(4)组织座谈会,个别谈心;(5)利用重大节日进行教育等。

第五条  配合教务处、年级组对青年教职工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中开展传、帮、带活动,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在培养青年教职工方面的特殊作用,帮助他们端正师德师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青年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请师德高尚的老教师进行师德教育;(2)组成专家听课小组进课堂,听课、评课;(3)组成班主任工作指导小组,对年轻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技巧指导、如何开好班会课、如何与学生家长进行有效沟通等。

第六条  配合校党委、校团委、学生处等部门辅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革命传统和民族文化,了解学校的校史,理解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要采取做专题报告形式。

第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和适合于中学生特点的文娱体育、社会公益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八条  帮助学校做好家长学校工作,在家庭教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主要采取在家长会、家长学校作报告形式,向学生家长宣讲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

第九条  完成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在校党委的组织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拾遗补缺、配合补充”、“到位不越位”的工作原则,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学生处、校团委、工会等部门,共同做好培养教育青年教工和学生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关工委遇有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事先向校党委、主管领导请示报告,以期求得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   组织与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关工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局关工委的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1)关工委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和特别委员构成。

2 关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主持学校关工委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参加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学校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体贴、健康上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大力宣传老同志无私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关工委的活动经费,由学校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

1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差旅费及开展活动必须的支出。

2对做常务工作的老同志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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