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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5年-2016年)》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文件
新共管〔2015〕1号
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目录(2015年-201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政 〔2007〕26号),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2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5年-2016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是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当按属地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因我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不一,以下仍统一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市辖4个建制区和平原新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实施的目录范围内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各县(市)和其他园区区域内实施的目录范围内项目,应当按属地进入当地县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中央或省或其驻新单位在各县(市)区域内实施的目录范围内项目,经报请市交管委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要重视制度化建设,对已经出台相应进场交易规则的,要结合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细化、完善进场交易规程。市交管办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和招标方案的核准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涉及管理职能交叉的,要加强相互沟通,简化程序、规范管理,以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良好服务为重。
三、市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场内交易记录和资料,定期向市交管办和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交易情况和动态信息,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技术条件,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努力构建高效、集中、统一的服务平台。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4年)停止执行,2015年度内项目以本目录为准。
附件: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5年-2016年)
2015年4月9日
附件: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2015年-2016年)
第一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目录和规模标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目录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公路、管道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河道治理、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九)体育、旅游等项目;
(十)国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社会福利项目等;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十二)其他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前述目录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目录范围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目录范围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的项目;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资本金注入、补助、贷款贴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以各级政府名义或以各级政府信誉为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或减免有关费用的项目;
(五)政府或政府控股的投融资主体(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部门特别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本部分目录中的项目除外。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新乡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15年-2016年)
本集中采购目录已经市财政部门(授权机构)依法认定,其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
说明 |
一、货物类 |
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台式计算机 |
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
便携式计算机 |
其中:笔记本电脑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
服务器 |
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路由器 |
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交换设备(指交换机) |
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防火墙 |
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移动存储设备 |
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打印设备 |
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
液晶显示器 |
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扫描仪 |
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
计算机软件 |
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6万元以上 |
速印机 |
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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