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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采购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9〕7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04:17:06浏览次数:6946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采购事项的通知

 
新财购〔2019〕7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件精神,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自由竞争、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各预算单位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合理、厉行节约原则
各预算单位的日常批量性采购,要坚持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市场成熟度高、竞争激烈、标准化统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及不经常发生的零星采购,在高效、便捷采购的同时,要维护、体现市场自由竞争,提供、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的机会。建议采取采购小组组织询价、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采购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市本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和公务印刷定点采购不再执行《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新财购〔2016〕1号)。
二、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
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落实、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限额标准以下事项采购的内控制度,各项采购工作要在落实财政资金、进行资产配置审批(如涉及)后(见附件),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规定,按程序开展采购工作,确保采购工作的高效、廉洁,同时保障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严禁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本着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分析财政年度内的限额标准以下采购事项的规律性、合理性、集中性等,对经常发生的采购事项,实行集中采购、分次提供、定期结算的方式进行,严禁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当年度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
各预算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好自行采购事项的台账登记工作,避免出现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同时便于接受巡察、审计、财政等的监督检查。

附件: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审批表
 
 
                                   新乡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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