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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新财行〔2016〕16 号

发布时间:2017-05-16 11:33:59浏览次数: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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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行〔201616 号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新乡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
 
点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并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乡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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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乡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2.新乡市 2017-2018 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价
 
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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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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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  12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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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新乡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新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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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举办会议所需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举办会议所需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确定。因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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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定点场所房间不能满足会议需要须使用单人间和普通套房的,价格按照标准间价格执行。会议室租金按大、中、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以自助餐或工作餐每人每天的标准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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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 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 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每季度末报省财政厅汇总;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四)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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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的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议审批、会议管理和财务报销等控制制度;
(二)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不得报销违反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的支出;
(三)依据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费发票、原始消费清单等资料,及时通过转账、 公务卡等方式结算本单位会议经费;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有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负责为各级党政机关提供会议接待服务,具体包括:
(一)在协议期内按照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和价格为各级党政机关会议提供接待服务;
(二)所提供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三)在会议结束后按照会议举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会议费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等相关凭证资料;
(四)会议定点场所开具发票应与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 上注册的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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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提高协议收费价格。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不得向定点场所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不得借召开会议之机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赠送礼品、纪念品等。会议结束后党政机关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会议费。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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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虚假发票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定点管理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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