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新财库〔2012〕3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新乡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库〔2012〕1号)和《新乡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新财库〔2012〕26号)、《新乡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办库〔2008〕4号),参照《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8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四)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部门要尽快制定本部门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要求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为加大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力度,各预算单位可结合实际与代理银行自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原则上按照20,000-50,000元(含50,000元)掌握,不再受最高额度30,000元以内的限制。
(四)各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督促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新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新乡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新乡市审计局
新乡市审计局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