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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一中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新乡市第一中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章 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第一条 实行“校长审批与授权审批相结合,重大收支由学校行政会研究确定”。除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外,学校其他部门领导不作最终审批。
第二条 所有的报销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定经费来源,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校长审批,重大开支由校长按照会议决议办理签批手续。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在日常管理中按照年初预算、计划审核资金,控制费用总额。超过原计划安排的经费时,应提出不足部分由何处开支,并报学校行政会或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校长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离校,又受财务月结账或报账时间限制的开支,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签批。
第二章 报销、结账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一切财务开支应凭合法票据,必须取得财政和税务发票。会计资料必须规范统一,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报销发票的顾客名称应填写学校全称,发票上的日期、品名、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发票内容填写不全的,应由发票单位打印电脑小票或开具清单,清单上应加盖发票印章。除发票的大小写金额不能修改外,其他内容若有修改,应由开具发票的单位加盖发票印章。
第六条 报销时,已办理购物申报审批手续的发票,附上购物申报审批单,经经手人、验收人(固定资产或物料存货办妥入库手续)、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单位会计(报账员)负责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审批人签批。对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而购物的发票不予受理。原则上,各项开支不允许借款,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如有借款,应先结清借款。原始凭证手续不齐应由经办人补齐,方能报销。报销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需转账支付。
第七条 凡属学校部门经费包干范围的开支,在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前,必须先经本部门责任人签审同意,不属包干范围的开支可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
第八条 报销差旅费,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外出的申请报告。凡出国考察学习的费用,在送交财务人员审核时,应附主管教育局的批文;凡兑换外汇的报销,应附财政外事办批文和外汇水单。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
第九条 凡购置电器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办公用具、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单价金额1000元以上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的开支,首先填写立项审批表,然后再进行采买。在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票据时,应附上资产管理部门开出的“财产物资验收单”。
第十条 凡购进课本教材、贵重材料耗料、大宗办公用品、水电维修材料、药品材料等的开支,首先填写立项审批表,然后再进行采买。在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票据时,应附上保管员管员开出的“财产物资验收单”。
第十一条 凡单项金额2000千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和修缮工程的开支,应事先立项审批,在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时,附上应附的“立项审批表”、“修缮工程报建审批表”、“修缮工程验收报告”、“会议纪要”等。
第十二条 凡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支,在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时,附上应附的“政府采购申报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采购单位验收报告”等。项目竣工,应由建设单位会同教育局、设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一道验收。属于设备购置和装备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施工单位编造的完工清册核对实物,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一式二份;属于修缮工程的,要有监理单位的“工程审计结算单”一份,在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报销时,应予附上。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的发放,由学校财务人员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和校长审批后,送交教育局财务室审核盖章后上报财政统发中心,由财政统发中心统一发放到教职工工资存折上。
第十四条 借返聘教师、临时工工资待遇,学校按教育局规定的工资标准,于每月的中旬发放上月的工资。病假、事假工资,按学校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奖金、福利费是工资制度的补充,发放的标准和范围开支,应根据学校财力情况以及国家政策,财政、教育局的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乱开支、巧立补贴开支名目等。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学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由校长按照预算、计划控制使用,学校其他人员无权审批和使用。如校办协助招待和安排日程事务的开支,在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报账前,应先由校办负责人审核。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财务室是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人,财务人员应按月累计认真核算教职工应纳税款,并直接从每一笔工薪中扣除。
第十八条 学校资金不得报销应由责任人承担的罚金、赔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凡采购物品单个项目金额2000元以下,应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先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借款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按重轻急缓交学校采购人员执行比价采购。
第二十条 课本教材的采购,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征订。征订的教材必须是国家安排的必修课程,教学课本和资料应从新华书店课本部教材订单中选订,不准订盗版书。
第二十一条 常用办公用品用具、纸张、印刷品等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室研究报校长批准后,由学校统一购买,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购买的一律不准报销。购入大宗的办公用品,学校保管员应设帐,作进库、出库核算。
第二十二条 凡需汇款到外地订购物品必须有合同或订单,按本规定办理资金申请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信汇或电汇手续,所付款项作为经办人借款入账,经办人应督促有关单位将订购的物品及发票按时寄到,配合财务做好清账工作。
第五章 资金领拨手续与年度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公用经费,教育局会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指标数,按时向财政申请拨款拨付到学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专项资金非政府采购项目,财务负责人应通知项目负责人,选定出供货单位,并按照年初预算数,填写“专项资金使用报表”一式二份,送交校长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领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金的手续办理完毕,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校财务室,以便准确记账算账。并将有关会计资料(请示、批复、报告等)移交财务室,作为学校会计档案保存。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由财务负责人按财政核定标准和本校收入情况编制收入预算,并测算出学校经常性支出的各个具体项目,对于学校项目支出的预算,由校长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召开行政会研究和审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按项目分轻重急缓排序,提出本年预算建议数,由财务负责人负责汇总,编制预算申报表,经校长审查后上报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申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实行“二上二下”,财务负责人应将每次上报的预算申报表移交财务室,作为学校会计档案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学校财务室每周二、四到财政局支付中心报账,其余时间受理报销业务,个别需要现金量较大的,应提前一天向财政局支付中心提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包干经费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凡与过去制度有抵触时,应以本制度为准。
新乡市第一中学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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