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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发条例明确领导干部考核四种方式和五方面内容
2019年04月22日08: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分为总则、考核内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实施、纪律与监督、附则11章,共57条。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据了解,以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条例出台后,党章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就都有了相应的条例,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此,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梳理《干部考核条例》看点。
■ 条例规定干部考核主要包含4种方式
《干部考核条例》规定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它们是如何定位的?
对此中组部负责人介绍,平时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为了做到可操作、能坚持,条例明确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考核的方法、考核结果的确定可以灵活多样,重在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年度考核侧重于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性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推行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基础比较扎实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年度考核的方法步骤等作了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年度考核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
专项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专门考核。专项考核是近年来干部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具有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为组织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供了一个新的抓手。为鼓励大胆创新,条例对专项考核一般应当经过的程序步骤作了规定。
任期考核侧重于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考虑到换届考察和年度考核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为防止多头、重复考核,条例规定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 领导班子主要考核5方面
在考核内容方面,《干部考核条例》指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2.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3.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4.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5.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
《干部考核条例》指出,领导干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 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应进行调整
《干部考核条例》规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 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优秀记三等功
《干部考核条例》指出,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干部考核条例》还强调,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禁评“优秀”的7种情形
《干部考核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2.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3.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4.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5.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6.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7.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称职”的6种情形
《干部考核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2.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3.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4.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6.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 考核工作“9不准”
《干部考核条例》规定,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2.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3.不准弄虚作假;
4.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5.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6.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7.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8.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9.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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