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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展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和信访积案百日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往 地址 |
见报头 |
盖章 签发 |
李修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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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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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办明电〔2017〕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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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开展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和信访积案百日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市委政法委会议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开展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和信访积案百日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下发,请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新乡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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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和信访积案百日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
“双节”将至,省“两会”召开在即,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信访稳定工作,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大局稳定。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集中100天时间,在我市教育系统开展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和信访积案百日攻坚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关于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盯年终岁首“双节”和2018年“两会”等特定时段,集中时间排查化解教育系统各类不稳定问题,尤其是教育系统特定利益群体,千方百计化解信访积案,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着力从源头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控制赴京非访和越级上访,维护教育系统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矛盾纠纷、信访积案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的排查梳理;尤其要重点排查本系统特定利益群体,对近年来比较活跃的特定利益群体再次进行摸排调研,制定针对性强的分类化解措施,逐案建立台账,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坚持台账式推进、台账式消化。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必须全程抓到底,化解一案,销号一案。案件一日不化解,工作责任一日不解除。包案领导要一周一研究,一周一调度,将不稳定问题和特定利益群体突出问题推进落实到位。通过集中攻坚活动,努力实现“健全三个机制,达到四个100%、确保四个不发生”(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和信访积案定期排查机制、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和信访积案领导包案化解机制、重大不稳定因素实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覆盖率达100%,本地区、本系统梳理及上级交办的信访积案结案率达到100%,有合理诉求的信访事项化解率达100%,重点人员敏感时期稳控率达100%;确保攻坚活动期间不发生赴京集体非访、重复非访,不发生赴京到省越级集体上访,不发生个人极端访事件,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社会炒作和负面舆情)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市教育局成立“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百日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局长李修国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科长、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苏绍彬兼任,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意见,安排部署攻坚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加强本单位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排查化解工作。
四、方法措施
(一)动员部署
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制定本单位活动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对“百日攻坚”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梳理排查
针对本单位今年以来发生的赴京非正常上访、久敬庄登记赴京上访、赴京去省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以及群众重复来信、网上投诉、电话信访、交办转送后超期未办结、办结后群众继续信访和对处理结果评价不满意的信访事项、尤其是今年被省市通报的特定利益群体集访等进行自查,做到“五个清楚”(信访人基本信息清楚、诉求清楚、信访情况清楚、处理情况清楚、主办责任单位清楚),逐案建立化解台账、落实包案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做好全面梳理排查,并将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台账于2018年1月8日前报送至市教育局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xxsjyjxfb@163.com邮箱。
(三)攻坚化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坚持因案施策、案结事了、案结人稳,运用听证评议等方法解决问题。不稳定问题集中排查化解情况、信访积案分类化解情况和特定利益群体排查化解情况实行挂账动态管理和销号制度,化解一件销号一件。各单位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10号报送本单位“百日攻坚”活动工作开展情况。
(四)通报点评
市教育局将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信访积案化解处置情况进行分类排队,实现定期不定期通报点评,对化解不力的重点单位和重点案件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百日攻坚”活动,将此项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确保信访问题源头化解,县(市、区)每半月排查一次,乡(镇、办事处)每周排查一次,确保群众的问题在基层得到化解。
攻坚活动期间,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赴京集体非访、重复非访,赴京到省越级集体上访,因信访问题引发极端恶性事件和舆论负面炒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包案领导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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