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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发布时间:2012-11-02 04:17:56浏览次数:2614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新乡市一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于2012年10月18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新乡市总工会同意,自2012年10月18日起施行。
                             新乡市一中
                       2012年10月18日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要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等方面的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新乡市一中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七)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全校教职工10%左右比例确定。   
第十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年级组、少儿部、初中部、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教代会代表由工会小组按分配名额组织选举,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的教职工的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40%。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参政议事能力,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起带头和骨干作用,并做出积极贡献。
(三)有奉献精神,工作积极负责,办事公道,主人翁责任感强。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积极参加学校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并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处室、年级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党委研究,经教职工代表10人提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方可。
第十六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和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更换和增补:
1、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可由原工会小组补选。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可保留其代表资格。
2、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
3、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工会小组进行补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工会备案。
(二)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更换和增补程序:
1、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进行补选,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备案;
2、学校工会对选举结果审查后,当选代表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学校工会在下次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代表增补和更换情况。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大会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学校行政部门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权利,落实、执行它依据法规所做出的决定;同时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维护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并教育和带领广大教职工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处室年级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新乡市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新乡市一中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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