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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乡市一中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6-13 03:30:19浏览次数:2214

校党字[2008]11号 签发人李修国

中共新乡市一中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


    宣传工作是宣传一中,让社会了解一中的重要手段,也是学校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互通情报的主要渠道,更是树立良好校风、鼓舞土气、增强教职工凝聚力的必要途径。为加强我校宣传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修国
    成 员:王艳萍 李亚先 李纯路 张彩霞 边世洲
 下设宣传工作报道小组
    组 长:王艳萍(党委宣传委员)
    副组长:李秀忠 李共和 李华轩 李 仲 李志杰
    成 员:王军 黄东明 刘宾 王红涛 海鹏 于永新 各支部宣传委员 电教网管员  
二、宣传报道工作小组的任务
    1、宣传报道工作小组,负责撰写宣传报道稿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宣传我校的教学改革、各种管理动态;报道我校教师、学生当中的先进典型;反映我校各部门的大型活动、工作动态;尤其要反映在各种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等。
    2、为学校《工作简报》、宣传版面及时书写提供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工作经验、改革举措、好人好事、所取得的成绩等。
    3、宣传报道工作小组成员每月至少写出两篇稿件,体裁、字数不限。
    4、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小组成员会议,小结当季宣传报道稿件投发数量,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口头表扬,并记录在案。
    5、每学年末总结本学年的宣传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校办公室负责将所有的宣传资料整理归档。
三、宣传工作的管理
    宣传工作的管理分为两大块。
    (一)对外宣传
    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为塑造一中的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规定:
  1、学校对外宣传是指运用各种媒介和方法,树立一中社会形象,例如运用各类公众媒体、各类会议、网络以及校内外合作、为社会服务等等。
  2、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归口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部门开展对外宣传要通过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3、向校外媒体投稿,或以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题材为内容的稿件(文字、音、像)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投出。
  4、及时向报社、市政府信息科、市教育局等部门报送信息,办公室负责落实信息。
        5、凡校外各媒体的记者来校采访,统一由领导小组安排。
  6、学校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内外各新闻单位运用各种方法、多角度、多层面地正面宣传我校,为树立一中的社会形象多做工作。学校将设立专项宣传基金,表彰奖励对外宣传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作品,具体办法由领导小组确定。
  7、建立对宣传档案,保管外宣资料。
    (二)对内宣传
  对内宣传工作是学校凝聚人心、树立正气的重要途径。为营造良好、健康的思想舆论和文化氛围,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对内宣传工作,规定:
  1、校内宣传途径包括各类灯箱、橱窗、标牌、板面、条幅、电视、广播、网络等,领导小组对各种媒介的宣传内容和管理实施统一组织、协调。
        2、明确责任
     老校区:
        校门外西侧橱窗由校办负责;
        校门内东侧宣传橱窗由校办、团委负责;
        校门内西侧宣传橱窗由校办、工会负责;
         办公楼西侧黑板报由学生处负责;
        各年级橱窗、教室黑板由学生处负责,所在年级负责落实。
       “学科园地”长廊黑板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各教研组落实;
         总务处负责宣传物品的摆放、悬挂、保管和维护维修。
      新校区:
         大门东侧宣传橱窗由校团委负责;
         楼西两橱窗由学生处负责;
         图书楼前宣传橱窗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
         办公楼前由校办负责;
        各楼内宣传板、黑板报由所在年级负责;
        总务处负责宣传物品的摆放、悬挂、保管和维护维修;
         新老校区的音像资料分别由电教员负责;
         新老校区网络宣传由吕明勋负责;图片资料由于永新、海鹏负责。
         新老校区校园广播站、电视台由团委负责,教务处协助;
四、奖励办法
     宣传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于思想重视、落实到位、宣传效果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由宣传报道小组签发的宣传学校的稿件,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每篇奖励200元;在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每篇奖励100元;在市级报刊杂志发表每篇奖励30元;
 2、宣传报道小组成员完成规定任务的学年奖励100元;
 3、每学年教师节对发表稿件数量前三名的人员进行表彰,并颁发“优秀通讯员”证书。


    本意见从2009年元月起执行。                  


 中共新乡市一中委员会   

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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