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维护公共安全 承担社会责任
一、教学目标
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认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懂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受法律处罚,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教学时数:1课时。
三、教学设计
(一)案例导入:“工体连环撞人案”被告人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两罪
(二)教学过程
知识技能:
1.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五大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 弹药 爆炸物 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1)妨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构不成犯罪;
(3)主观上即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行为主体即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安全防范:
(一)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被告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被告人熊某超、熊某志、杨某校经商量窜到隆林县革步乡领好村那芝屯一处山坡上,由被告人杨某校、熊某超两人爬上电杆,被告人熊某志在下接应,用事先准备好的夹钳和水果刀,剪断电信电缆500米(价值人民币7900元),三被告人将电缆卷成捆用摩托车拉走,途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电缆线已发还被盗单位。
【分析】
案例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是确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关键。
案例中虽然三被告人的盗割行为造成通信线路一度中断,但其后果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超、熊某志、杨某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二)中学生如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爆炸物品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枪支管理、部分刀具的管理、水上客运管理等等,少年儿童应该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发生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的讲,中学生应该做到:
①不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
②不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否则,有可能伤害自己和他人。
③不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应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危险物品容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国家规定,除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外,其他人是不准擅自储存、使用前述危险物品的。除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外,在易燃易爆物资仓库附近也不得随意燃放。违反这些规定,很容易酿成灾害事故。
(三)中学生怎样维护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1)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有爱心和责任感,主动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2)要有服务社会的意愿,不断地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3)从我做起,从身边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
(4)在学校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5)积极参加社会上的各项公益活动。
(6)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参加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随堂检测: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 A )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BC )
A、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课堂小结:
公共安全的维护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维护公共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