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共安全 承担社会责任》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为某大型水库管理员,某日天降大雨,王某擅离职守,出去打牌。结果水位上涨,水库某处堤坝被冲出一个缺口,导致决堤,致使在附近玩耍的两名邻村的儿童死亡,并使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A.决水罪
B.过失决水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玩忽职守罪
2.王某在和朋友聚会并饮酒后,不顾朋友劝阻,独自驾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将正常行走的路人甲撞成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看四周无人遂驾车逃逸,致甲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故意杀人罪
3.甲某见村外新驾设的电力线路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在2002年5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2002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构成:( )
A.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
D.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二、多项选择题:
4.甲某系一盗窃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某日其因手头紧张欲重操旧业,遂潜入一居民家中,窃得保险箱一个,打开后发现内有现金五万元,并有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甲某将钱挥霍,并将手枪及子弹藏于自己家中。对甲如何定性?(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C.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D.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5.某甲系一无业人员,在听说井盖可以卖钱之后,就在当晚去某公路上偷,但是由于没有携带合适的工具,转而盗窃了十字路口的路标。第二日,由于某甲将路标移走了,导致一辆汽车冲出路口,司机受了重伤。某甲的行为:( )
A.构成盗窃罪
B.不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D.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1998年10月,被告人周某因与李某言语不合而心怀不满,"想教训一下他"。于是在半夜潜到李某家中,将"毒鼠强"(少量)投入李某家中的水缸中。当晚,李某宴请朋友。结果导致宴请的十个朋友和家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中毒。则周某的行为:(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属于犯罪既遂
D.属于犯罪未遂
三、案例分析题:
7.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月的两天持枪抢劫两次,共劫得现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抢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一空。试分析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一、选择题
1.B 2.A 3.B
二、多选题
4. 答案:AB 解题思路:甲构成盗窃罪,但是因为其不具有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故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对于其将枪支弹药藏干自己家中的行为,根据200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5. 答案:BC 解题思路: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无论是井盖还是十字路口的指示牌,都属于交通设施的范围之内所以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虽然甲某最初想偷取井盖的行为由于没有合适的工具而放弃,但同样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窃取了路标,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不特定的车辆倾覆的结果,侵害了公共安全的法益,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同时,甲某在盗窃的时候应当知道他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但仍然进行盗窃,甲某的罪责属于间接故意,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罪责要求,属于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所以应当按从一重处理的原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6. 答案:BC 解题思路: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向李某家的水缸投放了"毒鼠强"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和对象要件本罪的结果要件是行为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案件中李某家的客人和家人都有不特定中毒现象,已危及了公共安全,符合本罪的要件本罪的罪责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周某以报复为目的向特定人李某投毒,虽然周某本人只想教训一下李某,但是却因为其他条件的介入而使得发生了与预期不相一致的严重后果,该后果已经超出了故意伤害的结果范围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但行为人当初在投毒的时候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案例分析
7.答案:(1)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我国《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和李某事前共谋,共同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王某和李某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王某和李某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牵连犯一般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比较上述两罪名的法定刑,抢劫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对王某和李某应定抢劫罪一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