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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加强汛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加强汛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明电〔2018〕2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严格值班值守,确保我市汛期工矿企业生产安全。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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