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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22 06:23:22浏览次数:8642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文件
 
新办〔2015〕25号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新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新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四条  我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市接待办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五条  市接待办负责接待: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含离任);
  (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机关现职副部级以上领导;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现职副部级以上领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职副省级以上领导;
  (五)我市举办、承办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以及大型活动的重要来宾;
  (六)兄弟城市党委、政府市级领导;
  (七)省委、省政府派出的综合工作组;
  (八)省委各部委正职(含正职是省委常委的常务副职)和省直厅(局)长;
  (九)协助有关机关接待来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司(局)级领导;
  (十)协助驻新部队接待军级以上领导;(十一)市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六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口接待:(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司(局)级领导;(二)省直部门副职领导及其以下来宾;(三)兄弟城市对口部门领导及其以下来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来宾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电),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电)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十条  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应按照接待分工,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属市接待办接待范围的人员来新,由相关对口部门准备接待预案,分别报请市四大班子秘书长审批,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公务接待活动;
  (二)需要市两套班子以上领导参与接待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商请市委办公室协调安排,接待任务由市委秘书长负责签批。
  (三)市直机关各单位的接待任务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批。
  (四)各县(市、区)的接待任务由本地责任领导签批。
  (五)专项活动的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报责任领导签批。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要及时将秘书长批示的接待任务,通知有关接待参与单位。各单位对口接待范围的任务在内部自行转办。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当地、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
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有公务灶的应在公务灶就餐。
  第十七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单独管理,确保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
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五章  接待场所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一条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名录,统筹安排全市公务接待活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推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接待用车定点
服务制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筛选具有全国、全省先进水平的企业和单位,作为政务考察点,责任单位要加强政务考察点日常联系并将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市接待办。
第六章  接待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规范接待程序。
  (一)来函受理。主办单位收到派出单位公函(电)后,应当根据其来新目的、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内容,严格按照接待分工和报批规定,提出办理意见,明确接待单位与分工,报相关责任领导签批。
  重要的接待任务,主办单位要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根据任务情况和要求,提前勘察路线、考察点和接待场所,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二)领受任务。接待参与单位按照接待分工,根据承担的任务和有关规定,确定接待人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掌握来宾人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活动内容、抵离时间和方式、食宿要求、联络人姓名及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制定工作安排。接待单位根据领导批示、掌握的有关情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接待工作安排。接待工作安排应包括密级、来宾名单、陪同人员名单、日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市情简介、考察点简介、天气预报等内容,按报批程序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印发给参
与接待单位、人员和来宾。
  (四)做好准备工作。接待单位按照接待工作安排,精心筹备落实人员、物品、车辆、场所等,对接待涉及的内容、事项及各个环节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准备工作充分、细致、到位。
  (五)迎送、食宿、交通。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见、座谈、签约。会见、座谈、签约地点一般应安排在市直机关会议室,条件不具备的可安排在接待宾馆。主办单位要及时确定会见、座谈、签约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场地布置并落实到位,需要使用音响、多媒体、录音、摄像等设备的,要提前进行调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七)参观、考察。各县(市、区)和市内政务考察点在接到通知后要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场地布置、引导、汇报、讲解、现场服务等各项工作,保证参观、考察活动顺利进行。
  (八)保密工作。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涉密接待任务的人员、行程安排等情况。
  (九)费用核算。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现场审查、核对接待支出项目、内容和金额,核定接待费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按照规定程序报领导审批后结算。
  (十)总结、归档。在完成一项接待任务后,接待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重要接待任务要写出书面总结,必要时专门召开总结会议。有关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接待资料要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接待活动需要新闻媒体报道的,由主办单位协调宣传部门安排。大型重要公务接待,市接待办负责具体协调公安、铁路、防疫、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接待办专项接待费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市直单位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单位从现有经费渠道中解决,各地接待费用的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二)我市举办、承办的大型重要活动、专项活动接待费用在该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全省性会议和重要活动,接待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三)市直单位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政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电)和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电)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及接待人员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样本附后)。
  第二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
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完善国内公务接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经费预算编制、接待审批、接待安排、财务报销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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