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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20 07:20:14浏览次数:4900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1]167号)

 

    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支付模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财政性资金。2012年底前,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研究将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三)加快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省级、地(市)级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关系,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

    (四)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加强用款计划管理,建立年度用款计划编制制度,实现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执行的控制。建立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划分标准和程序,提高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效率。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前提下,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严格规范支付程序,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2011年底前要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除涉密资金等特殊资金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加强报账制管理,严格规范预算管理流程,明确界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的职责,资金支付执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三、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五)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2012年底前所有省、地市、县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全部实施改革,具备条件的乡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也要实施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纳入改革范围,教育收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也要比照改革模式进行收缴。

    (六)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不断完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收缴信息;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

    四、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七)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撤并无有效文件依据、同类性质多头开设以及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分散在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专户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机制,具备招投标条件的要实行招投标,不具备条件的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八)清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是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归并;完善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设置,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监控范围。

    五、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

    (九)扩大改革实施范围。省级、地市级和县级要于2012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预算单位。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并积极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预算单位的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十)完善公务卡管理机制。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信息的动态监控。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指导预算单位利用公务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使用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严格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信息的保密性要求。强化公务卡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六、加快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不断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加快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监控重点,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互动,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通过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反馈效果。

    (十二)加大对省以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力度。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统筹考虑,周密部署,加强指导,以地(市)、县级为重点加快实施进度;加大对所属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督促和考核力度,确保2012年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七、加强地方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三)加强财政国库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国库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快电子身份认证等系统安全配套措施建设。

    (十四)推进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标准化建设。制定财政国库信息管理规范,推进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实现并规范与预算管理系统的自动化衔接。继续推行中央统一开发的地方国库支付系统,已使用统一地方支付系统的地方要积极组织做好升级工作;未使用统一地方支付系统的地方应按照一体化、标准化的要求加快系统建设。保持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十五)建立预算执行数据动态统计分析体系。根据地方改革进度和信息化程度,逐级推进建立预算执行数据中心,逐步实现从生产系统中动态提取数据,获得即时性和明细程度较高的预算执行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地方财政收支及预算单位资产、负债、人员编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同步开展国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工作。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计划,按国务院要求的改革时限倒排工作进度,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业务处(科、股)室,落实到人。要建立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十七)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为改革提供充分保障。要注重做好国库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整合或协调工作。要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国库系统干部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

    (十八)建立改革信息上报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到2012年底止,每个季度结束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上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见附件)。

    (十九)建立通报督查制度。财政部将建立通报督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各省(区、市)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好和改革进度快的地区予以表扬;对改革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督查。省级财政部门要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建立通报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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