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管理

魅力一中 辉煌卓著

积极推进依法治校 高标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9 06:13:06浏览次数:1548

编者按:学校章程是学校的立校之本,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中明确将学校章程规定为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教育法》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部门核准。”

今年2月初,我校把制定学校章程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提出了以章程制定为抓手,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完整的学校治理体系框架,大力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实现建成一流全国名校的总目标夯实基础。

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启动后,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校党委书记张彩霞,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伟任组长,李亚先、李纯路等其他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各部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乡市第一中学学校章程制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章程的起草、撰写和审核,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学校章程制定工作进行宣传动员,研讨部署,督促推进。

工作中,各部门立足我校实际,在深入学习,广泛借鉴,充分调研,积极征求意见建议,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学校章程起草工作。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小宪法”。本次起草的学校章程共有十章,包含有总则,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总务管理,学校、社会、家庭和附则等。

按照既定程序,目前,学校章程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这部学校的“小宪法”正日臻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它必将在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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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

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要有法律依据,当前制定小学学校章程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管理规程》等章程,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及规章等。在制定学校章程时绝不能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另外一个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是指从学校客观实际出发的客观依据,它包括学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制定学校章程的程序

在我国,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一般为先由学校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完成学校章程草案。然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起草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章程草案提交学校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后,再将学校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将学校的章程报送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也就宣告结束。此时的章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确立的地位。外界形式的变化以及学校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对学校章程都将不断提出修改要求,因此我们在学校章程的附则中规定了修改程序,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办公室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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