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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6 08:57:08浏览次数:3252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文件
 
 
新安委办〔201658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省驻新企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6〕3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用人单位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6〕33号)
 
2016年6月30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30印发
                        
附 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豫安委办20163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近年来,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省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气温及强热辐射等恶劣作业环境可能对劳动者安全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提前谋划,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本地、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职业性中暑等职业病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措施落实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
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1.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加强监督执法,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等易发生高温中暑事件的行业领域及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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