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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8 11:26:24浏览次数:3145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市区各民办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发展,鉴于个别学校私自组织师生外出造成不良后果,学校组织活动主管业务的科室、局长不掌握情况,以及部分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程序不明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集体外出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体外出活动范围
    凡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集体活动均属外出审批项目。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参观、纪念、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学科竞赛、参观学习、校际交流、实习等一切外出活动。
二、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和程序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中小学集体外出活动安全责任制。校(园)长是学校开展一切校外集体活动的总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任何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外出活动申请要提前两周提出,根据外出的地点和目的向相关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安全预案》和审批表(见附件)。
(二)审批
1、凡市属学校在本市参加集体外出活动,可直接报市教育局平安办审核,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审批即可。
2、凡出市参加活动的,必须由业务科室和业务科室主管局长提出意见后,报平安办审核,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提出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3、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集体外出活动审批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市教育局的审批办法执行。
 三、其它要求
(一)校外集体活动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报请局业务科室和业务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程序,同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征得家长同意签字。
    (二)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缺乏安全保障的集体外出活动不得举办。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活动和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和公益性活动。若遇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三)组织师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事先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向师生传授必要的安全、救护常识,将活动安排、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要求明确告知每一个师生。活动结束后,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清点人数,做好记录并组织学生安全返回。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四)校外集体活动,至少要有一名校级领导带队负责。校医要携带必需的医药用品随队,学校安全办主任要随队负责安全工作。
(五)集体外出车辆安排。学校要租用经交警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聘用驾龄十年以上、驾驶经验丰富、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司机。
(六)学校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实践、外出参观和相关部门要求师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学校要对活动地点的地理、气候、交通及社会环境等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对参观、实践场所和交通、食宿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环节进行前期调查,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职责,提出预防措施,落实到人,在此基础上制定细致严谨的安全预案。安全预案中要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管理办法、安全措施等。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师生前往。
 
附件:新乡市中小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新乡市教育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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